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1997〕54号)、《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2005〕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鼓励实行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吸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作为校外导师的联合培养制度,即“双导师制”。现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外导师聘任的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行业内有特别影响不超过65岁。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3.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条 校外导师的职责
1.利用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2.负责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3.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4.和学校导师经常交流培养情况,保证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校外导师的管理
聘请:
1.校内导师推荐或受聘人申请。
2.申请人填写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最好附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任职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推荐意见(申请者的学术水平、专业项目成果、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
4.学科组评议,硕士点审核批准。
5.报研究生院备案,颁发校外导师聘书。
6.在聘任期间由学位点负责,及时了解受聘导师培养硕士生的工作情况。
解聘:
1.不能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指导工作。
2.所指导的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或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学业,即结束聘任工作。
3.学院解聘,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林学院研究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