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者:林学院通讯员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350

2005115日 经贵州大学第一届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工会会员的代表。为了加强校工会的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大局,积极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校工会要认真按照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心,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做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结合起来,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团结广大教职工为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推进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的事情均须集体讨论决定。校工会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加大维权力度,把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依靠会员办工会,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建设成为党委领导下的、独立自主的、充分民主的、教职工信赖和依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发挥工会在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特殊作用,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积极推进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认真做好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保障和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四)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主动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深入开展“三育人”和“树、创、献”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引导教职工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全面形成;

 (七)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损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摧残、迫害女教职工、虐待离退休教职工的现象进行斗争;

 (八)关心教职工的疾苦,搞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和生病住院慰问,有计划地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力所能及地为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九)针对不同特点,做好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的帮教等工作。与校有关部门协作,做好教职工中的纠纷调解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办好工会经济事业;

 (十一)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学校分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工作的指导,增强分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的活力。做好接收新会员、会籍管理和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和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改选一次。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19—2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爱工会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参与和监督学校民主管理能力的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校工会全委会选举9—11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熟悉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严于律已、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校工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2—3次全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校工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校党委、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教职工权益的有关重大问题和向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

 (五)审核通过推评省级以上的奖项的单位及个人名单;

 (六)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七)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聘任;

 (八)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九)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7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或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要事先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工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校工会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等六个工作机构。工会办公室、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等四个工作机构列入学校的科级机构设置,办公室设主任1人,组织宣传部、民主管理部、文体福利部分别设部长1人,教职工文化活动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女教职工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分别提名5-7名委员组成,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女教职工委员会

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分管副主席兼任。

第十八条  校工会下设若干个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5—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工会委员会下设部门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部门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本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各部门工会和工会小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帮助工作;分工会和部门工会要健全工会小组工作制度;要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工会工作;要关心他们的进步,总结交流他们的先进工作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条 校工会要努力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并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会期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大会精神,发动教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大会决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九)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素质,评选、表彰优秀教代会代表。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的各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校工会要维护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三条校工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群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的改革,努力探索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思路;对学校的有关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协助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八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校工会在向校党委汇报教职工群众的有关意见或建议、工会工作的情况的同时,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章   工会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全校工会干部要立足学校工作大局,突出维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努力做到:

 (一)振奋精神,勤奋工作,合作共事,为教职工说真话、办实事、办好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二)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弘扬正气,勇于同不正之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富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工会委员会基本任务

  1. 组织和教育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事务。

  2. 结合学校的中心任务,配合学校党政部门开展工作。

  3. 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

  4.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 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6.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任务。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贵州大学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指导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或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八、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